台灣人一直擔心大陸房產屬租約不是買賣契約的問題,前幾年我經常說不用擔心,只是加多己趴就可以續約啦!但是沒人相信,如今終於正式頒布續期法案了,其實這才是真正合理的作法,土地本來就該屬國有,而今中華民國卻要我們花很大筆錢買這搬不走、拿不動的土地,沒道理吧!假設中華民國改朝換代後,土地收歸新國所有,請問老中華民國要賠償或是退還我們這筆土地的巨款嗎?再者,土地我買斷了,為何還要每年繳交地價稅呢?土地增值還是歸政府所有(歸公),被扒掉幾層皮呀?
新加坡一直以來也是這樣呀!土地是國家的,老百姓只要付租金就可以啦!可見政府賣土地賺走了我們天文數字的錢呦!
以下是大陸新頒布的""物權法""政令::
房屋滿50年或70年後怎麼辦終於有答案了!
2014-07-12
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。商業用地40年(有特殊50年限)。綜合用地50年。
現已明確,屆滿自動續期。續費按當時的1%-10%來增收(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)。
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。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條和《物權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條。有相關規定內容。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。
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,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,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,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,應當予以批准。經批准准予續期的,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,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。
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,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,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。
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,自動續期。
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,依照法律規定辦理。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,有約定的,按照約定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。
《物權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條和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條怎麼理解?
根據《物權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,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,自動續期。
根據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: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,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,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,應當予以批准。續期的,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,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。
新加坡一直以來也是這樣呀!土地是國家的,老百姓只要付租金就可以啦!可見政府賣土地賺走了我們天文數字的錢呦!
以下是大陸新頒布的""物權法""政令::
房屋滿50年或70年後怎麼辦終於有答案了!
2014-07-12
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。商業用地40年(有特殊50年限)。綜合用地50年。
現已明確,屆滿自動續期。續費按當時的1%-10%來增收(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)。
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。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條和《物權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條。有相關規定內容。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。
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,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,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,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,應當予以批准。經批准准予續期的,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,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。
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,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,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。
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,自動續期。
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,依照法律規定辦理。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,有約定的,按照約定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。
《物權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條和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條怎麼理解?
根據《物權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,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,自動續期。
根據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: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,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,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,應當予以批准。續期的,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,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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